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八大文藝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對八大文藝館請求,抑或對乙○○個人請求?),如係以八大文藝館為相對人,應查明其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