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聲請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0000000之寺廟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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