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溫鳳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匯出及匯入帳戶欄中所載之「 傅憶萍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均應更正為「傅憶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匯出及匯入帳戶欄中所載之「傅憶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共二處),經比對卷證資料,顯為誤寫,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傅憶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