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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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328號異議人 文毓智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5年度執字第5509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
二、查本院95年度執字第5509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北院木95執精字第55091號函通知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應合併拍賣,而異議人於100年7月11日具狀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適用民法第877條規定,不得併付拍賣等語,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9月21日95年度執字第55091號裁定以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與其基地應有部分應併付拍賣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則該裁定性質上為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上開裁定於100年9月26日向異議人之送達代收人 趙坤淵 住所即台北市○○○路○段○○號2樓送達,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趙坤淵,而將裁定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歌林商業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95年度執字第55091號卷九第36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該裁定於100年9月26日已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間應自送達裁定翌日起計算,至100年10月6日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00年10月13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文戳蓋於異議狀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揆諸前揭說明,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95年度執字第55091號財產所有人:文毓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五│356-2│建│170│10000分之457│├─┼───┼────┼───┼───┼──────┼─┼─────┼──────┤│2│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五│356-3│建│62│10000分之457│├─┼───┼────┼───┼───┼──────┼─┼─────┼──────┤│3│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五│358│建│101│10000分之457│├─┼───┼────┼───┼───┼──────┼─┼─────┼──────┤│4│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五│367│建│63│10000分之457│├─┼───┼────┼───┼───┼──────┼─┼─────┼──────┤│5│台北市│中正區│河堤│五│366│建│69│10000分之457││├───┼────┴───┴───┴──────┴─┴─────┴──────┤││備考│抵押權設定範圍:457/10000*8709/10000│└─┴───┴──────────────────────────────────┘┌─┬──┬───────┬───┬─────────────────┬─────┐│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樣主要├───────────┬─────┤│││建號│建物門牌│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837│台北市中正區河│10層樓│9層:29.16│陽台4.84│全部││││堤段五小段356-│鋼筋混│合計:29.16│花台3.32│││││2356-3地號│凝土造││││││├───────┤│││││││台北市中正區廈││││││││門街81巷6號9樓││││││││之1││││││├──┼───────┴───┴───────────┴─────┴─────┤││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843建號之應有部分│├─┼──┼───────┬───┬───────────┬─────┬─────┤│2│1838│台北市中正區河│10層樓│10層:58.31│陽台9.67│全部││││堤段五小段356-│鋼筋混│合計:58.31│花台3.32│││││2356-3地號│凝土造││││││├───────┤│││││││台北市中正區廈││││││││門街81巷6號10││││││││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843建號之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