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08號聲請人 廖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三款、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因台北縣升格為直轄市,更名為新北市,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款、第4條、第6條、第13條、第14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第3款、第6條、第13條、第14條,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第3款、第6條、第13條、第14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四、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第4條,核屬將財團法人名稱由「台北縣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變更為「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地址由「臺北縣石碇鄉隆盛村八分寮45號」變更為「新北市石碇區隆盛里八分寮45號」,均與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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