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承信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