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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