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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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炳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03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綜合判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455號駁回抗告確定;嗣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且上開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堪以認定。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以其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工作部分記載有誤應准予校正為由聲明異議,經核係對法院所為確定裁定不服,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