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3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月15日至128年1月1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月20日至113年1月20日止,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二年前一日止,固定按年息百分之2.5按月計息,屆滿二年之當日起,改依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7按月計付利息,且自屆滿二年之當日起,每年一、四、七、十月按當月指標利率調整計息。又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前三年按期付息,後17年共分204期,每期攤還部份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7年9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計2,905,335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1份及建物登記謄本2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3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聚吉││74│建│││2457│43/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25│新竹市○○○○段│住家用,│八層:│││││86.22│陽台、花│12.08│平方公│全部│││││華路三段│74地號│鋼筋混凝│86.22││││││台││尺││││││42號8樓││土造,17│││││││││││││││之1││層││││││││││││├──┴──┴────┴────┴────┴───┴───┴───┴───┴───┴───┴────┴───┴───┴───┴───┤│共同使用部分:聚吉段2178建號:617/100000,聚吉段2179建號:413/100000│├──┬──┬────┬────┬────┬───┬───┬───┬───┬───┬───┬────┬───┬───┬───┬───┤│002│2175│新竹市○○○○段│社區健身│四層:│││││371.55│陽台、露│411.27│平方公│561/10│││││華路三段│74地號│中心,鋼│371.55││││││臺、花台││尺│0000│││││46號4樓││筋混凝土│││││││││││││││││造,17層││││││││││││├──┴──┴────┴────┴────┴───┴───┴───┴───┴───┴───┴────┴───┴───┴───┴───┤│共同使用部分:聚吉段2178建號:3240/100000,聚吉段2179建號:210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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