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二老需靠被告撫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始到案,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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