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丙00000000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朱峻賢 律師被告日新營造廠即乙○○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 律師
辛銀珍 律師 沈炎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735,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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