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2
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505條、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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