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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