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環亞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商業銀行永吉分│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玖仟陸佰捌拾元│0000000││││荊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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