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捌仟伍佰元│AD六六一六一二│九個│││司││││五│月│├─┼─────────┼─────────┼───────────┼────────┼────────┼──┤│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捌仟伍佰元│AD六六一六一二│十個│││司││││六│月│├─┼─────────┼─────────┼───────────┼────────┼────────┼──┤│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捌仟伍佰元│AD六六一六一二│十一│││司││││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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