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訴人即被告己○○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被告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內所記載「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與判決原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