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95號抗告人 林德成 即 林益全 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9年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