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請,並所用之攻擊及防禦方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