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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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雄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34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63號被告林進雄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9月5日確定,並於103年9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色情光碟5片(詳如該署101年度綠保管字第706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調查筆錄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9月5日確定,並於103年9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次查,本件扣案色情光碟5片,其內容為男女性器官裸露及無馬賽克性交等猥褻畫面等情,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核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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