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另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本院復於99年5月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本件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更生方案,計有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期間內表示不為同意,是本件更生方案並未經債權人可決。又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願清償8年共96期,第1至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49至96期每期清償15,000元,清償總金額960,000元,總清償比例為29.61%,清償比例非高,尚難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係屬公允,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除動產1991年份、三陽汽車乙部(車號:
000-0000)外,並無其他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程序及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揆諸首揭說明,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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