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5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陳朝舜
被   告  蕭秀珠
被   告  徐淯芳徐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