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8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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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881號
原   告  張建甫
被   告  賴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
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
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於101年6月25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號「KK網
咖」,將其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下稱板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容
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小陳」或渠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101年6月26日9時許,以手機發簡訊向
原告佯稱係客戶即訴外人 張魁元 ,需款孔急,要求原告匯款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101年6月26日某時許,將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匯入被告之上開板信銀行帳戶內,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騙,於101年6月26日以匯款
方式,匯款10萬元至被告之上開板信銀行帳戶內等事實,
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為證,且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業
已坦承確有將該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他人,經本院刑
事庭認定被告涉犯幫助詐欺罪,而以101年度簡字第8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取該案全
部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係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且致原告
陷於錯誤而交付10萬元,原告自受有損害,被告對於原告
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
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
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2月15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02年12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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