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並為訴之追加,已于九十年三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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