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鈺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
三、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清算人就任之股東同意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正)。
五、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資產,仍應造具財產目錄)。
六、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七、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八、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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