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謝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