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相對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6,439元,合計1萬6,939元(計算式:500+16,439=16,93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