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田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5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原訴字第2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宗田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核其自白,均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另被告龔 素珍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應評價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罪。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審酌被告明知設立公司時之應收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辦理內容不實之設立登記,顯已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機制,增加社會經濟安全之潛在交易風險,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全文: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535號被告龔素珍女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高明哲 律師
葉蓉棻 律師(已解除委任) 梁世馨 律師被告 蔡英 信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錫 龍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秋 和男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妍臻 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秀 慧女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6
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順 嬌女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建華 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博 揚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宗田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啟 榮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庚 申男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4樓居基隆市○○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琮 荏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玉 如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家 瑋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書 偉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嫦 華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鄉○路0段00號25樓
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汪瑞 平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本 信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00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子 逸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德豪 律師(已解除委任)
鄭信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素珍係「龔素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 蔡英信 係「正業記帳事務所」負責人,均為記帳業者,從事代理記帳、辦理公司設立、增資登記等業務。 林錫龍 於民國100年10月間係上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上林公 司)負責人、 許秋和 於100年11、12月間為 百弘 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百弘公 司)負責人、 黃妍 臻於100年12月間為士揚汽車
有限公司(下稱 士揚公 司)負責人、楊 秀慧 於101年8月間為利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眾公司)實際負責人、 邱順嬌 於101年8月間為 凡華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凡華公 司)負責人、 黃建華 於101年9月間為新生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命公司)負責人、 彭博揚 於101年9月間為 大肥 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肥羊公司,後更名為欽揚公司)負責人、張宗田於101年9月間為 齊富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齊富公 司)負責人、 蘇啟榮 於103年2月間為 興源 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興源公 司)負責人、 江庚申 於105年4月間為 鼎俐 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鼎俐公 司)負責人、 詹琮荏 於105年5月間為 詠昕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詠昕公司)負責人、 楊玉如 於105年6月間為 銘佳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銘佳公 司)負責人、楊 家瑋 於105年8月間為寶貝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寶貝樂公司)負責人、 柯書偉 於105年9月間為 蓓奈 莎爾生 技有限公司(下稱 蓓奈莎 爾公司)負責人、林 嫦華 於106年2月間為凈光科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凈光公 司)負責人、 汪瑞平 於106年4月間為宸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宸家公司)負責人、 廖本信 於106年7月間為 信太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信太公 司)負責人、 趙子逸 於106年8月間為多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多益公 司)負責人,上開林錫龍等18人均屬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錫龍、許秋和、 黃妍臻 、 楊秀慧 、邱順嬌、黃建華、彭博揚、張宗田、蘇啟榮、江庚申、詹琮荏、楊玉如、 楊家瑋 、柯書偉、 林嫦華 、汪瑞平、廖本信、趙子逸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不得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且不得借用資金為虛偽繳足股款之證明,竟各自與龔素珍、蔡英信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第9條、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之行為:
㈠林錫龍於100年10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
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上林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 賀道弘 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約定給予2、3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0年10月31日,自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並於當(31)日將200萬元存入上林公司申設之 華南 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0年11月1日,自上開上林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並於同(1)日分為150萬元及50萬元,分別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錫龍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 文昀 於100年10月31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賀道弘於100年11月3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上林公司已收足資本額2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3)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㈡許秋和於100年11、12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
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百弘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他人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予2、3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0年12月1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當(1)日將100萬元存入百弘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0年12月2日,自上開百弘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2)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秋和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 亞庭 於100年12月1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簡姓女子於100年12月6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百弘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當(6)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㈢黃妍臻於100年12月間,明知士揚公司各股東並未實際
繳納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士揚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他人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龔素珍遂於100年12月14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並於當(14)日將100萬元存入士揚公司申設之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0年12月15日,自上開士揚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15)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妍臻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李亞庭 於100年12月14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0年12月20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士揚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0)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㈣楊秀慧於101年8月間,欲借用不知情之子 邱冠凱 名義成
立利眾公司,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利眾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蔣慧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予2萬5,000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1年8月8日將100萬元匯入利眾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1年8月9日,自上開利眾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9)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秀慧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亞庭於101年8月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蔣慧於101年8月13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利眾公司已收足資本額
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3)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㈤邱順嬌於101年8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
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凡華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
100萬元,並約定給予1萬元左右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1年8月16日將100萬元匯入凡華公司申設之華南銀行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1年8月17日,自上開凡華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17)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順嬌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亞庭於101年8月16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1年8月20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凡華公司已收足資本額
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0)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㈥黃建華於101年9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
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新生命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龔素珍遂於101年9月4日將100萬元款項分為10萬元、90萬元,存入左列新生命公司申設之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1年9月5日,自上開新生命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5)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建華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亞庭於101年9月4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1年9月17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新生命公司已收足資本額
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7)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㈦彭博揚於101年9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
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大肥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300萬元,並約定給予1萬多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1年9月18日將300萬元存入大肥羊公司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1年9月20日,自上開大肥羊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60萬元,並於同(20)日將112萬元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彭博揚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亞庭於101年9月1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1年9月21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大肥羊公司已收足資本額3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1)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㈧張宗田於101年9月間,明知齊富公司各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齊富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0萬元,龔素珍遂於101年9月25日將1,000萬元分為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50萬元及300萬元,存入齊富公司申設之大台北商業銀行松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1年9月26日,自上開齊富公司申設之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200萬元及100萬元,並於同(26)日將500萬元分為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依序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年月27日,提領現金200萬元、200萬元及51萬9,900元,並於同(27)日依序將上開金額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宗田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蕭郁臻 於101年9月26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1年9月28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齊富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8)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㈨蘇啟榮於103年2月間,明知興源公司各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設
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興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 鄭朝 昇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付1萬2,600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3年2月17日將100萬元分為30萬元、30萬元、40萬元,匯入興源公司申設之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3年2月19日,自上開興源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19)日將100萬元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啟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朱建州 於103年2月1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 鄭朝昇 於103年2月20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興源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0)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㈩江庚申於105年4月間,明知鼎俐公司各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鼎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付些許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5年4月18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當(18)日存入鼎俐公司申設之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5年4月20日,自上開鼎俐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20)日全數存回其名下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江庚申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黃文昀 於105年4月1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5年4月28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鼎俐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8)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詹琮荏於105年5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詠昕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他人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200萬元,並約定給付1萬多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5年5月3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並於當(3)日存入詠昕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5年5月5日,自上開詠昕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並於同(5)日全數存回其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詹琮荏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張 維晟 於105年5月3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5年5月16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詠昕公司已收足資本額2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6)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楊玉如於105年6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銘佳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蔡英信之介紹,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付1萬3,000多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5年6月20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當(20)日存入銘佳公司申設之第一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翌(21)日,自上開銘佳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21)日將其中94萬5,000元存入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玉如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李順景 於105年6月20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蔡英信於105年6月22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銘佳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2)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楊家瑋於105年8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寶貝樂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 古盛熹 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付1、2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5年8月15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當(15)日分為50萬元、50萬元存入寶貝樂公司申設之 玉山銀 行埔墘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5年8月16日,自上開寶貝樂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同(16)日全數存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家瑋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順景於105年8月15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5年8月18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寶貝樂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8)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柯書偉於105年9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 蓓奈莎爾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透過他人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200萬元,並約定給付1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5年9月7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450萬元,並於當(7)日將200萬元存入蓓奈莎爾公司申設之山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5年9月8日,自上開蓓奈莎爾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柯書偉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文昀於105年9月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5年9月10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蓓奈莎爾公司已收足資本額2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0)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林嫦華於106年2月間,與友人合資成立凈光公司,明知自己
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之60萬元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凈光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60萬元,並約定給付2萬5,000元以內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106年2月15日自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並於當(15)日將60萬元存入凈光公司申設之玉山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湊足驗資款100萬元,林嫦華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文昀於106年2月15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指派員工 鄭佩娟 於106年2月17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凈光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17)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俟登記完畢後,龔素珍即於106年2月18日自上開凈光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60萬元,並於同(18)日全數存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汪瑞平於106年4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設立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宸家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100萬元,並約定給付數千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6年4月17日電匯100萬元至宸家公司申設之玉山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6年4月18日,自上開宸家公司匯出100萬元至其本人名下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汪瑞平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文昀於106年4月1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龔素珍於106年4月20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表示宸家公司已收足資本額1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0)日核准設立,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廖本信於106年7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登記所需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信太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增資登記程序,竟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495萬元,並約定給付1、2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6年6月22日電匯495萬元至信太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6年6月23日,自上開信太公司帳戶匯出495萬元至其本人名下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本信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順景於106年6月22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明已收足各股東增資款,由龔素珍於106年7月6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登記,表示信太公司已收足增資之資本額495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6)日核准核准登記信太公司增資後資本額達500萬元,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趙子逸於106年8月間,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登記所需
之股款,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多益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之憑證,以完成公司增資登記程序,竟透過蔡英信之介紹,輾轉向龔素珍借用驗資款500萬元,並約定給付2萬元之代辦費用,龔素珍遂於106年8月16日電匯500萬元至多益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新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龔素珍旋即於106年8月17日,自上開多益公司帳戶匯出500萬元至其本人名下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子逸卻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順景於106年8月16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明已收足各股東增資款,由蔡英信於106年8月21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登記,表示多益公司已收足增資之資本額500萬元,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同(21)日核准核准登記多益公司增資後資本額達550萬元,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龔素珍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龔素│││中之供述│珍有以自己之資金為客戶代││││為出資驗資成立公司,收取││││利息為每100萬元每日││││300元,若由被告龔素珍代││││送主管機關登記,則再收取││││手續費4,000元,大部分││││情況被告龔素珍會代為出資││││驗資,並辦理公司登記。⑵││││客戶開戶後會將存摺及大小││││章交給被告龔素珍,被告龔││││素珍代驗資之資金通常會停││││留在公司帳戶1日,收取││││1日之利息後就會將資金領││││回。⑶被告龔素珍代客出資││││驗資之資金來源係其設於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之帳戶。││││⑷被告楊如、楊家瑋、林││││嫦華係被告龔素珍朋友,其││││餘被告林錫龍、許秋和、黃││││妍臻、楊秀慧、邱順嬌、黃││││建華、彭博揚、張宗田、蘇││││啟、詹琮荏、柯書偉、汪││││瑞平、廖本信、趙子逸等人││││,被告龔素珍雖無印象,但││││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出借資││││金,再提領存回或匯回自己││││帳戶,且被告龔素珍都是與││││當時之登記負責人接洽。⑸││││鼎俐公司係被告龔素珍客戶││││,是被告江庚申要求被告龔││││素珍辦理驗資。│││││││││││││├──┼───────────┼────────────┤│2│被告蔡英信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蔡英│││中之供述│信自97、98年開始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並由其配合││││找金主即被告龔素珍出資作││││驗資之用。⑵被告蔡英信曾││││於105年協助銘佳公司處││││理資本額不足之問題,是負││││責人即被告楊如委託被告││││蔡英信辦理公司登記,被告││││蔡英信並向被告楊如收取││││1萬3,500元之費用;另││││有協助處理多益公司之增資││││登記事宜。⑶被告蔡英信有││││與被告楊如溝通後才幫被││││告楊如找金主,並非被告││││蔡英信單方面決定。│││││││││││││├──┼───────────┼────────────┤│3│被告林錫龍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林錫│││中之供述│龍於100年8、9月間││││開始籌劃成立上林公司,其││││有委託賀姓記帳士(即證人││││賀道弘)籌措200萬元資金││││,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證人賀道弘,給付包含設││││立登記在內等費用大約2││││、3萬元。⑵被告林錫龍││││請證人賀道弘幫忙週轉資本││││額200萬元,再將該筆││││200萬元轉出,還給出借之││││人。│││││││││││││├──┼───────────┼────────────┤│4│被告許秋和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許秋│││中之供述│和於100年設立百弘公司││││,其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簡││││小姐辦理設立登記,並由簡││││小姐向其友人商借100萬││││元資金,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簡小姐,給付包含││││設立登記在內等費用大約2││││、3萬元。⑵100年12││││月1日款項存入係簡小姐││││處理,翌(2)日100萬元支││││出係由簡小姐友人陪同被告││││許秋和去臨櫃辦理以償還該││││筆借款。│││││││││││││├──┼───────────┼────────────┤│5│被告黃妍臻於偵查中之供│證明被告黃妍臻有提供證件│││述│作為士揚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6│被告楊秀慧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楊秀│││中之供述│慧於101年設立利眾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其有委││││託證人蔣慧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證人蔣慧,給付包含設││││立登記在內等費用大約2││││萬5,000元。⑵被告楊秀││││慧沒有實際出資100萬元││││,這筆錢係證人 蔣玉慧 處理││││。│││││││││││││├──┼───────────┼────────────┤│7│被告邱順嬌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邱順│││中之供述│嬌於101年設立凡華公司││││,其有委託被告龔素珍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龔素珍,給││││付包含設立登記在內等費用││││大約1萬元。⑵凡華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100萬元││││,資金來源是被告龔素珍,││││被告邱順嬌並未實際出資,││││驗資後即由被告龔素珍提現││││取回。│││││││││││││├──┼───────────┼────────────┤│8│被告彭博揚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彭博│││中之供述│揚於101年9月18日設││││立大肥羊公司,其有委託被││││告龔素珍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龔素珍,給付代辦費用1││││萬多元。⑵大肥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300萬元,資││││金來源是被告龔素珍,被告││││彭博揚並未實際出資。│││││││││││││├──┼───────────┼────────────┤│9│被告蘇啟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蘇啟│││中之供述│於103年2月間設立興││││源公司,其有委託證人鄭朝││││昇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證人鄭朝││││昇,給付代辦費用約1萬││││多元。⑵興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100萬元,但被告││││蘇啟與股東即其友人 李前 ││││程、 張銘旺 均未實際出資,││││資金來源是證人鄭朝昇幫忙││││準備,之後就將款項提出返││││還金主。│││││││││││││├──┼───────────┼────────────┤│10│被告江庚申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江庚│││中之供述│申於105年4月間設立鼎││││俐公司,手上並無現金,仍││││委託被告龔素珍辦理設立登││││記,並給付些許代辦費用。││││⑵鼎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資金來源是││││被告龔素珍,被告江庚申與││││股東 沈亨明 並未實際出資。│││││││││││││├──┼───────────┼────────────┤│11│被告詹琮荏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詹琮│││中之供述│荏於105年5月間設立詠││││昕公司,其有委託記帳公司││││黃小姐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黃小││││姐,給付代辦費用約1萬││││多元。⑵詠昕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200萬元,但被││││告詹琮荏並未實際出資。│││││││││││││├──┼───────────┼────────────┤│12│被告楊玉如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楊玉│││中之供述│如於105年6月間設立銘佳公││││司,其有委託被告蔡英信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蔡英信,││││給付代辦費用約1萬3,000多││││元。⑵銘佳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資金之存││││入與支出都全權委託被告蔡││││英信辦理,被告楊如並未││││實際出資。│││││││││││││├──┼───────────┼────────────┤│13│被告楊家瑋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楊家│││中之供述│瑋於105年下半年設立寶││││貝樂公司,其有委託聯華會││││計師事務所之古先生(即證││││人古盛熹)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證人古盛熹,給付代辦費用││││約1、2萬元。⑵寶貝樂││││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但被告楊家瑋並未實││││際出資,資金存入與提領都││││是證人古盛熹處理。│││││││││││││├──┼───────────┼────────────┤│14│被告柯書偉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柯書│││中之供述│偉於105年9月間設立蓓││││奈莎爾公司,其有委託他人││││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該位代辦人││││員,給付代辦費用約1萬││││元。⑵蓓奈莎爾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200萬元,被││││告柯書偉並未實際出資。│││││││││││││├──┼───────────┼────────────┤│15│被告林嫦華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林嫦│││中之供述│華於106年2月間設立凈││││光公司,委託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員工鄭佩娟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鄭佩娟,給付不到2││││萬5,000元之代辦費用,││││而被告龔素珍是上群會計師││││事務所的老闆。⑵凈光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16│被告汪瑞平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汪瑞│││中之供述│平於106年4月26日設││││立宸家公司,手中僅有2││││、30萬元,仍委託被告龔││││素珍辦理設立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龔││││素珍,給付數千元之代辦費││││用。⑵被告汪瑞平並未實際││││出資,而係向被告龔素珍借││││用100萬元進行驗資。│││││││││││││├──┼───────────┼────────────┤│17│被告廖本信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廖本│││中之供述│信委託被告龔素珍辦理增資││││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龔素珍,並給付││││代辦費用1、2萬元。⑵││││增資之495萬元係被告龔││││素珍處理,被告廖本信沒有││││實際出資。│││││││││││││├──┼───────────┼────────────┤│18│被告趙子逸於調詢及偵查│證明以下事實:⑴被告趙子│││中之供述│逸委託被告蔡英信辦理增資││││登記,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交給被告蔡英信,並給付││││代辦費用2萬元。⑵增資││││之500萬元是委託蔡英信││││處理,被告趙子逸並未實際││││出資。│││││││││││││├──┼───────────┼────────────┤│19│證人 莊日煌 於偵查中之證│證明士揚公司設立登記資本│││述│額100萬元非股東實際出││││資,係由辦理登記之 黃郁晴 ││││處理,隨即返還金主之事實││││。│││││││││││││├──┼───────────┼────────────┤│20│證人 蔡明麗 於偵查中之證│證明士揚公司設立登記資本│││述│額100萬元非股東實際出││││資,係由辦理登記之黃郁晴││││處理,隨即返還金主之事實││││。│││││││││││││├──┼───────────┼────────────┤│21│證人邱冠凱於調詢之證述│證明利眾公司係證人邱冠凱││││之母即被告楊秀慧成立,證││││人邱冠凱未在該公司任職或││││參與任何業務等事實。│││││├──┼───────────┼────────────┤│22│證人 江玠麒 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江庚申於105年││││4月間成立鼎俐公司,證人││││江玠麒有跟被告江庚申一起││││去找被告龔素珍,後是由被││││告江庚申拿資料與費用給被││││告龔素珍,被告江庚申並未││││實際出資等事實。│││││├──┼───────────┼────────────┤│23│證人 張鈺 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蓓奈莎爾公司設立當時││││股東未實際繳交股款之事實││││。│││││├──┼───────────┼────────────┤│24│證人賀道弘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林錫龍有委託證人││││賀道弘辦理上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證人賀道弘再找證人││││古盛熹協助,之後到銀行配││││合被告龔素珍辦理資金存入││││,證人賀道弘本身拿走││││6,000元之設立登記費用,││││付給證人古盛熹1萬餘元││││等事實。│││││├──┼───────────┼────────────┤│25│證人蔣玉慧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證人蔣玉慧有替被告楊││││秀慧向被告龔素珍商借資本││││額,之後由證人蔣玉慧辦理││││利眾公司之設立登記等事實││││。│││││├──┼───────────┼────────────┤│26│證人鄭朝昇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證人鄭朝昇有為被告蘇││││啟聯絡被告龔素珍協助提││││供資本額,並將興源公司開││││戶後存摺與印鑑交給被告龔││││素珍,之後由證人鄭朝昇辦││││理公司之設立登記,並收取││││1萬2,600元,其中9,000││││元是其辦理興源公司設立││││登記之費用,另外3,600元││││是給付給被告龔素珍辦理借││││資之費用等事實。│││││├──┼───────────┼────────────┤│27│證人古盛熹於調詢之證述│證明證人古盛熹有為被告楊││││家瑋代辦寶貝樂公司之設立││││登記,並聯絡被告龔素珍借││││用資本額100萬元,並收││││取代辦費約6,000元至1││││萬2,000元,手續費約││││500元到1,000元;另證││││人古盛熹有經證人賀道弘之││││聯繫,協助被告林錫龍向被││││告龔素珍借用資本額驗資,││││以辦理上林公司之設立登記││││等事實。│││││├──┼───────────┼────────────┤│28│臺中市政府106年12│證明上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被告林錫龍,於100年11│││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3日申請設立登記,以│││之上林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200萬元,│││臺北市政府100年11│作為公司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明,經會計師黃文昀查核,│││00000000000號函、上林│再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11月3日核准設立登記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事實。│││證報告書、上林公司籌備││││處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設立登記表)各1份││││││├──┼───────────┼────────────┤│29│新北市政府106年12│證明以下事實:⑴百弘公司│││月2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許秋和,│││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於100年12月6日申請│││之百弘公司登記案卷(含│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新北市政府100年12│1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月6日北府經登字第│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李│││0000000000號函、百弘│亞庭查核,再經新北市政府│││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會│於100年12月6日核准│││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設立登記。⑵新生命公司登│││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記負責人為被告黃建華,於│││金股款明細表、百弘公司│101年9月17日申請設│││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後埔│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號存摺)及新生命公司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李│││記案卷(含臺北市政府│亞庭查核,再經臺北市政府│││101年9月17日府產│於101年9月17日核准│││業商字第00000000000│設立登記。│││號函、新生命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新生命公司籌││││備處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設立登記表)各1份││││││├──┼───────────┼────────────┤│30│臺北市政府106年12│證明以下事實:⑴士揚公司│││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黃妍臻,│││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於100年12月20日申│││之士揚公司登記案卷(含│請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臺北市政府100年12│額100萬元,作為公司設│││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立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00000000000號函、士揚│師李亞庭查核,再經臺北市│││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政府於100年12月20│││設立登記申請書、會計師│日核准設立登記。⑵利眾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司於101年8月13日申│││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請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款明細表、士揚公司籌備│額100萬元,作為公司設│││處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帳號│立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000000000000號存摺)、│師李亞庭查核,再經新北市│││利眾公司登記案卷(含新│政府於101年8月13日│││北市政府101年8月│核准設立登記。⑶大肥羊公│││13日北府經登字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彭博揚│││0000000000號函、利眾│,於101年9月21日申│││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請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額300萬元,作為公司設│││公司章程、會計師資本額│立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師李亞庭查核,再經臺北市│││、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政府於101年9月21日│││表、利眾公司籌備處國泰│核准設立登記。⑷齊富公司│││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帳號│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張宗田,│││000000000000號存摺)、│於101年9月28日申請│││欽揚公司(原大肥羊公司)│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登記案卷(含臺北市政府│1,0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101年9月21日府產│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業商字第00000000000│蕭郁臻查核,再經臺北市政│││號函、大肥羊公司章程、│府於101年9月28日核│││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申│准設立登記。│││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大肥羊公司籌備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及││││齊富公司登記案卷(含臺││││北市政府101年9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齊富││││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齊富公司籌備處大台北││││商業銀行松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各1份││││││├──┼───────────┼────────────┤│31│桃園市政府107年1月│證明凡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5日府經登字第│被告邱順嬌,於101年8│││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以│││之凡華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100萬元,│││經濟部101年8月20│作為公司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日經授中字第│明,經會計師李亞庭查核,│││00000000000號函、凡華│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101年8月20日核准設│││司章程、會計師資本額查│立登記之事實。│││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凡華公司籌備處華南銀││││行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設立登記表)││││││├──┼───────────┼────────────┤│3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證明興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年12月25日經中三字│被告蘇啟,於103年2│││第00000000000號書函│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以│││及所附之興源公司登記案│存摺所載金額100萬元,│││卷(含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作為公司設立登記之驗資證│││表、經濟部103年2月│明,經會計師朱建州查核,│││20日經授中字第│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00000000000號函、興源│103年2月20日核准設│││公司章程、會計師資本額│立登記之事實。│││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興源公司籌備處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設立登記表)││││││├──┼───────────┼────────────┤│3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證明以下事實:⑴鼎俐公司│││年5月17日經中三字│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江庚申,│││第00000000000號書函│於105年4月28日申請│││及所附之鼎俐公司登記案│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卷(含經濟部105年4│1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月28日經授中字第│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黃│││00000000000號函、鼎俐│文昀查核,再經經濟部中部│││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辦公室於105年4月28│││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會│日核准設立登記。⑵寶貝樂│││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楊家│││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瑋,於105年8月18日│││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鼎│申請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俐公司籌備處華南銀行七│金額100萬元,作為公司│││堵分行帳號│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經會│││000000000000號存摺)、│計師李順景查核,再經新北│││寶貝樂公司登記案卷(含│市政府於105年8月18│││新北市政府105年8月│日核准設立登記。│││1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寶貝││││樂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寶貝樂公司籌││││備處山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34│臺北市政府106年5月│證明以下事實:⑴凈光公司│││17日府產業商字第│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林嫦華,│││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於106年2月17日申請│││之凈光公司登記案卷(含│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臺北市政府106年2月│1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17日府產業商字第│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黃│││00000000000號函、凈光│文昀查核,再經臺北市政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於106年2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設立登記。⑵詠昕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負責人為被告詹琮荏,於│││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105年5月16日申請設│││現金股款明細表、凈光公│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司籌備處玉山銀行營業部│2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張│││摺)、詠昕公司登記案卷(│維晟查核,再經臺北市政府│││含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6│於106年5月16日核准│││日府產業商字第│設立登記。⑶蓓奈莎爾公司│││00000000000號函、詠昕│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柯書偉,│││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於105年9月10日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資本額│設立登記,以存摺所載金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200萬元,作為公司設立登│││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記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黃│││細表、詠昕公司籌備處國│文昀查核,再經臺北市政府│││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帳號│於106年9月10日核准│││000000000000號存摺)、│設立登記。│││蓓奈莎爾公司登記案卷(││││含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蓓奈││││莎爾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蓓││││奈莎爾公司籌備處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35│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證明銘佳公司登記負責人為│││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被告楊如,於105年6│││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22日申請設立登記,以│││之銘佳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100萬元,│││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作為公司設立登記之驗資證│││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明,經會計師李順景查核,│││0000000000號函、銘佳│再經新北市政府於105年│││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6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之│││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事實。│││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銘佳公司籌││││備處第一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36│新北市政府107年4月│證明宸家公司登記負責人為│││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被告汪瑞平,於106年4│││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以│││之宸家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100萬元,│││新北市政府106年4月│作為公司設立登記之驗資證│││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明,經會計師黃文昀查核,│││0000000000號函、宸家│再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4月20日核准設立登記之│││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事實。│││登記表、公司章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宸家││││公司籌備處玉山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37│新北市政府107年4月│證明多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被告趙子逸,於106年8│││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18日申請變更登記,以│││之多益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500萬元,│││新北市政府106年8月│作為公司變更登記之驗資證│││1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明,經會計師李順景查核,│││0000000000號函、多益│再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8月18日核准變更登記之│││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事實。│││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多益公司││││山銀行新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38│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證明信太公司登記負責人為│││9日府產業商字第│被告廖本信,於106年6│││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月11日申請變更登記,以│││之信太公司登記案卷(含│存摺所載金額495萬元,│││臺北市政府106年7月│作為公司變更登記之驗資證│││6日府產業商字第│明,經會計師李順景查核,│││00000000000號函、信太│再經新北市政府於106年│││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7月6日核准變更登記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資│事實。│││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信太公司山││││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39│⑴新光銀行106年5月│證明以下事實:⑴龔素珍名│││18日新光銀業務字第│下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函及所│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105年4月20日曾存入│││易明細;⑵合庫銀行南│100萬元。⑵龔素珍於105│││京東路分行106年5│年4月18日、105年5│││月18日合金南京東路│月3日、105年6月20│││字第1060001830號函│日、105年8月15日、│││及所附之開戶資料及交│105年9月7日、106│││易明細;⑶富邦銀行民│年2月15日依序自其名│││生分行106年5月│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22日北富銀民生字第│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號函及所│提領現金100萬元、200│││附之交易明細及開戶資│萬元、100萬元、100萬│││料;⑷國泰世華銀行建│元、450萬元、100萬元│││成分行106年5月│。⑶龔素珍名下合庫銀行南│││25日國世建成字第│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函及所│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之交易明細表;⑸中│105年6月21日曾存入│││國信託銀行106年6│94萬5,000元。⑷龔素珍│││月1日中信銀字第│名下富邦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函│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及所附之客戶資料及交│105年5月5日曾存入│││易明細表;⑹山銀行│200萬元。⑸龔素珍名下國│││集中作業部107年5│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101年9月2日、101│││附之交易明細表。│年9月27日曾分別存入││││200萬元。⑹龔素珍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16日、106││││年2月18日曾依序存入││││100萬元、60萬元。⑺龔││││素珍於106年4月18日││││、106年6月23日、││││106年8月17日分別自││││宸家公司、信太公司、多益││││公司匯出100萬元、495││││萬元、500萬元至其本人││││名下山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40│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分行│證明銘佳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6年5月19日一五│105年6月21日旋即被│││股字第00046號函及所│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附之銘佳公司之開戶基本│之事實。│││資料及交易明細表││││││├──┼───────────┼────────────┤│41│國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證明詠昕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6年5月23日國世│105年5月5日旋即被全│││南港字第00000000-0號│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函及所附之詠昕公司之開│事實。│││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42│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6│證明鼎俐公司之驗資資金於│││年5月25日華七字第│105年4月20日旋即被│││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鼎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事實。│││料及交易明細表││││││├──┼───────────┼────────────┤│43│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證明以下事實:⑴凈光公司│││年7月4日山個(存)│之驗資資金於106年2月│││字第10660516611號函│18日旋即被提領現金60│││及所附之凈光公司、寶貝│萬元,未用於公司經營。⑵│││樂公司及蓓奈莎爾公司之│寶貝樂公司之驗資資金於│││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5年8月16日旋即被│││表│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⑶蓓奈莎爾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5年9月8日旋││││即被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44│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證明利眾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6年12月27日國世│101年8月9日旋即被全│││學府字第1060000062號│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函及所附之利眾公司之開│事實。│││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45│國泰世華銀行後埔分行│證明百弘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6年12月27日國世│100年12月2日旋即被│││後埔字第1060000116號│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函及所附之百弘公司之開│之事實。│││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4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證明大肥羊公司之驗資資金│││行106年12月28日│於101年9月20日旋即│││106中山字第00061號│被領出160萬元,未用於│││函及所附之大肥羊公司之│公司經營之事實。│││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47│華南銀行總行106年12│證明興源公司之驗資資金於│││月28日營清字第│103年2月19日旋即被│││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興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事實。│││料及交易明細表││││││├──┼───────────┼────────────┤│48│華南銀行總行106年12│證明凡華公司之驗資資金於│││月29日營清字第│101年8月17日旋即被│││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凡華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事實。│││料及交易明細表││││││├──┼───────────┼────────────┤│49│華南銀行總行107年1│證明上林公司之驗資資金於│││月8日營清字第│100年11月1日旋即被│││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上林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事實。│││料及交易明細表││││││├──┼───────────┼────────────┤│50│華南銀行總行107年1│證明士揚公司之驗資資金於│││月8日營清字第│100年12月15日旋即被│││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之士揚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事實。│││料及交易明細表││││││├──┼───────────┼────────────┤│51│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107│證明新生命公司之驗資資金│││年1月29日中華事字│於101年9月5日旋即│││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被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附之新生命公司之開戶基│營之事實。│││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52│瑞興商業銀行107年2│證明齊富公司之驗資資金於│││月1日瑞興總法字第│101年9月26、27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旋即被領出951萬│││之齊富公司之開戶基本資│9,900元,未用於公司經營│││料及交易明細表│之事實。│││││├──┼───────────┼────────────┤│53│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證明以下事實:⑴宸家公司│││年5月23日山個(集中)│之驗資資金於106年4月│││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18日旋即被全額提領,未│││附之宸家公司、多益公司│用於公司經營。⑵多益公司│││、信太公司之開戶基本資│之驗資資金於106年8月│││料及交易明細表│17日旋即被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⑶信太公司││││之驗資資金於106年6月││││23日旋即被全額領出,未││││用於公司經營。│││││││││││││││││││││││││││││└──┴───────────┴────────────┘
二、核被告龔素珍、蔡英信、林錫龍、許秋和、黃妍臻、楊秀慧、邱順嬌、黃建華、彭博揚、張宗田、蘇啟、江庚申、詹琮荏、楊如、楊家瑋、柯書偉、林嫦華、汪瑞平、廖本信、趙子逸等人以不實存款證明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為均係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龔素珍、蔡英信雖非公司負責人, 惟渠 2人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上林公司等各公司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所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3罪,係以接續之一行為所犯,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處斷。被告龔素珍、蔡英信上開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檢察官黃逸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鍾向昱所犯法條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公司(│時間與經過│登記/│公司股本存│資金變動情形│││負責人││增加資│放帳戶││││)││本額││││││││││├───┼───┼─────┼───┼─────┼───────┤│1│上林公│100年10│200萬│戶名:上林│龔素珍於100│││司;登│月31日將│元│國際企業有│年10月31日│││記負責│200萬元存││限公司籌備│自其名下合庫銀│││人林錫│入上林公司││處林錫龍;│行南京東路分行│││龍│籌備處帳戶││帳戶:華南│帳號││││;100年││銀行西湖分│0000000000000││││10月31││行,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日出具「資││0000000000│200萬元,當(││││本額查核報││號│31)日存入左列││││告書」;│││上林公司籌備處││││100年11│││帳戶,龔素珍再││││月1日將│││於100年11││││驗資款全數│││月1日自左列││││以現金提出│││上林公司籌備處││││;100年│││帳戶提領現金││││11月3日│││200萬元,並於││││向主管機關│││同(1)日分為││││申請設立登│││150萬元及50││││記並經核准│││萬元,分別存回││││。│││其名下上開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百弘公│100年12│100萬│戶名:百弘│龔素珍於100│││司;登│月1日將│元│電訊科技有│年12月1日│││記負責│100萬元存││限公司籌備│自其名下合庫銀│││人許秋│入百弘公司││處許秋和;│行南京東路分行│││和│籌備處帳戶││帳戶:國泰│帳號││││;100年││世華銀行後│0000000000000││││12月1日││埔分行,帳│號帳戶提領現金││││出具「資本││號:│100萬元,當(││││額查核報告││0000000000│1)日存入左列百││││書」;100││號│弘公司籌備處帳││││年12月2│││戶,龔素珍再於││││日將驗資款│││100年12月2││││全數以現金│││日自左列百弘公││││提出;100│││司籌備處帳戶提││││年12月6│││領現金100萬││││日向主管機│││元,並於同(2)││││關申請設立│││日全數存回其名││││登記並經核│││下上開帳戶。││││准。││││││││││││││││││││││││││││││││││││││││││││││├───┼───┼─────┼───┼─────┼───────┤│3│士揚公│100年12│100萬│戶名:士揚│龔素珍於100│││司;登│月14日將│元│汽車有限公│年12月14日│││記負責│100萬元存││司籌備處黃│自其名下合庫銀│││人黃妍│入士揚公司││妍臻;帳戶│行南京東路分行│││臻│籌備處帳戶││:華南銀行│帳號││││;100年││大同分行,│0000000000000││││12月14││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日出具「資││0000000000│100萬元,當(││││本額查核報││號│14)日存入左列││││告書」;│││士揚公司籌備處││││100年12│││帳戶,龔素珍再││││月15日將│││於100年12││││驗資款全數│││月15日自左列││││以現金提出│││士弘公司籌備處││││;100年│││帳戶提領現金││││12月20│││100萬元,並於││││日向主管機│││同(15)日全數存││││關申請設立│││回其名下上開帳││││登記並經核│││戶。││││准。││││││││││││││││││││││││││││││││││││││││││││││├───┼───┼─────┼───┼─────┼───────┤│4│利眾公│101年8│100萬│戶名:利眾│龔素珍於101│││司;實│月8日將│元│企業有限公│年8月8日匯│││際負責│100萬元匯││司籌備處邱│出現金100萬│││人楊秀│入利眾公司││冠凱;帳戶│元至左列利眾公│││慧│籌備處帳戶││:國泰世華│司籌備處帳戶,││││;101年8││銀行學府分│龔素珍再於101││││月8日出││行,帳號:│年8月9日自││││具「資本額││0000000000│左列利眾公司籌││││查核報告書││號│備處帳戶提領現││││」;101年│││金100萬元,││││8月9日│││並於同(9)日全││││將驗資款全│││數存回其名下合││││數以現金提│││庫銀行南京東路││││出;101年│││分行帳號││││8月13日│││0000000000000││││向主管機關│││號帳戶。││││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5│凡華公│101年8│100萬│戶名:凡華│龔素珍於101│││司;登│月16日將│元│國際有限公│年8月16日│││記負責│100萬元匯││司籌備處邱│匯出現金100│││人邱順│入凡華公司││順嬌;帳戶│萬元至左列凡華│││嬌│籌備處帳戶││:華南銀行│公司籌備處帳戶││││;101年8││龜山分行,│,龔素珍再於││││月16日出││帳號:│101年8月17││││具「資本額││0000000000│日自左列凡華公││││查核報告書││號│司籌備處帳戶提││││」;101年│││領現金100萬││││8月17日│││元,並於同(17)││││將驗資款全│││日全數存回其名││││數以現金提│││下合庫銀行南京││││出;101年│││東路分行帳號││││8月20日│││0000000000000││││向主管機關│││號帳戶。││││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6│新生命│101年9│100萬│戶名:新生│龔素珍於101│││公司;│月4日將│元│命實業有限│年9月4日將│││登記負│100萬元分││公司籌備處│100萬元款項分│││責人黃│為10萬元││黃建華;帳│為10萬元、│││建華│、90萬元││戶:華南銀│90萬元,存入││││存入新生命││行中華路分│左列新生命公司││││公司籌備處││行,帳號:│籌備處帳戶,龔││││帳戶;101││0000000000│素珍再於101││││年9月4││號│年9月5日自││││日出具「資│││左列新生命公司││││本額查核報│││籌備處帳戶提領││││告書」;│││現金100萬元││││101年9│││,並於同(5)日││││月5日將│││全數存回其名下││││驗資款全數│││合庫銀行南京東││││以現金提出│││路分行帳號││││;101年9│││0000000000000││││月17日向│││號帳戶。││││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7│大肥羊│101年9│300萬│戶名:大肥│龔素珍於101│││公司(│月18日將│元│羊食品有限│年9月18日│││現更名│300萬元存││公司籌備處│將300萬元存│││為欽揚│入大肥羊公││彭博揚;帳│入左列大肥羊公│││實業有│司籌備處帳││戶:臺灣中│司籌備處帳戶,│││限公司│戶;101年││小企業銀行│龔素珍再於101│││);登│9月18日││中山分行,│年9月20日│││記負責│出具「資本││帳號:│自左列大肥羊公│││人彭博│額查核報告││0000000000│司籌備處帳戶提│││揚│書」;101││號│領現金160萬││││年9月20│││元,並於同(20)││││日將驗資款│││日將112萬元││││160萬元以│││存回其名下合庫││││現金提出;│││銀行南京東路分││││101年9│││行帳號││││月21日向│││0000000000000││││主管機關申│││號帳戶。││││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8│齊富公│101年9│1,000│戶名:齊富│龔素珍於101│││司;登│月25日將│萬元│食品股份有│年9月25日│││記負責│1,000萬元││限公司籌備│將1,000萬元│││人張宗│分為50萬││處張宗田;│分為50萬元、│││田│元、50萬││帳戶:大台│50萬元、50││││元、50萬││北商業銀行│萬元、550萬││││元、550││松山簡易型│元及300萬元││││萬元及300││分行,帳號│,存入左列齊富││││萬元,存入││:│公司籌備處帳戶││││齊富公司籌││0000000000│,龔素珍再於││││備處帳戶;││號│101年9月26││││101年9│││日,自左列齊富││││月26日出│││公司籌備處帳戶││││具「資本額│││提領現金200││││查核報告書│││萬元、200萬││││」;101年│││元及100萬元││││9月26日│││,並於同(26)日││││將驗資款│││將500萬元分││││500萬元以│││為200萬元、││││現金提出,│││200萬元、100││││另於翌(27)│││萬元依序存回其││││日將剩餘之│││名下合庫銀行南││││500萬元以│││京東路分行帳號││││現金提出;│││0000000000000││││101年9│││號帳戶、國泰世││││月28日向│││華銀行建成分行││││主管機關申│││帳號:││││請設立登記│││0000000000000││││並經核准。│││號帳戶及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27日,自│││││││左列齊富公司籌│││││││備處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200萬元及51│││││││萬9,900元,│││││││並於同(27)日依│││││││序將上開金額存│││││││回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0│││││││││││││││││││││││││││││││││││││││││││││││││││││││││││││││││││││││││││││││││││││││││││││││││││││││││││││││││││││││││││││││││││││││││││││││││││││││││││││││││││││││││││││││││││││││├───┼───┼─────┼───┼─────┼───────┤│9│興源公│103年2│100萬│戶名:興源│龔素珍於103│││司;登│月17日將│元│食品有限公│年2月17日│││記負責│100萬元分││司籌備處蘇│將100萬元分│││人蘇啟│為30萬元││啟;帳戶│為30萬元、││││、30萬元││:華南銀行│30萬元、40││││、40萬元││三峽分行,│萬元,匯入興源││││,匯入興源││帳號:194│公司籌備處帳戶││││公司籌備處││-000000000│,龔素珍再於││││帳戶;103││號│103年2月19││││年2月17│││日自左列興源公││││日出具「資│││司籌備處帳戶提││││本額查核報│││領現金100萬││││告書」;│││元,並於同(19)││││103年2│││日將100萬元││││月19日將│││存回其名下合庫││││驗資款全數│││銀行南京東路分││││以現金提出│││行帳號││││;103年2│││0000000000000││││月20日向│││號帳戶。││││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10│鼎俐公│105年4│100萬│戶名:鼎俐│龔素珍於105│││司;登│月18日將│元│物業管理顧│年4月18日│││記負責│100萬元存││問有限公司│自其名下合庫銀│││人江庚│入鼎俐公司││籌備處江庚│行南京東路分行│││申│籌備處帳戶││申;帳戶:│帳號││││;105年4││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0││││月18日出││行七堵分行│號帳戶提領現金││││具「資本額││,帳號:│100萬元,當(││││查核報告書││0000000000│18)日存入左列││││」;105年││號│鼎俐公司籌備處││││4月20日│││帳戶,龔素珍再││││將驗資款全│││於105年4月││││數以現金提│││20日自左列鼎││││出;105年│││俐公司籌備處帳││││4月28日│││戶提領現金100││││向主管機關│││萬元,並於同(││││申請設立登│││20)日全數存回││││記並經核准│││其名下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詠昕公│105年5│200萬│戶名:詠昕│龔素珍於105│││司;登│月3日將│元│國際有限公│年5月3日自│││記負責│200萬元存││司籌備處詹│其名下合庫銀行│││人詹琮│入詠昕公司││琮荏;帳戶│南京東路分行帳│││荏│籌備處帳戶││:國泰世華│號││││;105年5││銀行南港分│0000000000000││││月3日出││行,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具「資本額││0000000000│200萬元,當(││││查核報告書││號│3)日存入左列詠││││」;105年│││昕公司籌備處帳││││5月5日│││戶,龔素珍再於││││將驗資款全│││105年5月5││││數以現金提│││日自左列詠昕公││││出;105年│││司籌備處帳戶提││││5月16日│││領現金200萬││││向主管機關│││元,並於同(5)││││申請設立登│││日全數存回其名││││記並經核准│││下富邦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2│銘佳公│105年6│100萬│戶名:銘佳│龔素珍於105│││司;登│月20日將│元│科技有限公│年6月20日│││記負責│100萬元存││司籌備處楊│自其名下合庫銀│││人楊│入銘佳公司││如;帳戶│行南京東路分行│││如│籌備處帳戶││:第一銀行│帳號││││;105年6││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月20日出││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具「資本額││0000000000│100萬元,當(││││查核報告書││號│20)日存入左列││││」;105年│││銘佳公司籌備處││││6月21日│││帳戶,龔素珍再││││將驗資款全│││於105年6月││││數以現金提│││21日自左列銘││││出;105年│││佳公司籌備處帳││││6月22日│││戶提領現金100││││向主管機關│││萬元,並於同(││││申請設立登│││21)日將其中94││││記並經核准│││萬5,000元存││││。│││入其名下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3│寶貝樂│105年8│100萬│戶名:寶貝│龔素珍於105│││公司;│月15日將│元│樂國際有限│年8月15日│││登記負│100萬元存││公司籌備處│自其名下合庫銀│││責人楊│入寶貝樂公││楊家瑋;帳│行南京東路分行│││家瑋│司籌備處帳││戶:山銀│帳號││││戶;105年││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0││││8月15日││,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出具「資本││0000000000│100萬元,當(││││額查核報告││號│15)日分為50││││書」;105│││萬元、50萬元││││年8月16│││存入左列寶貝樂││││日將驗資款│││公司籌備處帳戶││││全數以現金│││,龔素珍再於││││提出;105│││105年8月16││││年8月18│││日自左列寶貝樂││││日向主管機│││公司籌備處帳戶││││關申請設立│││提領現金100││││登記並經核│││萬元,並於同(││││准。│││16)日全數存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4│蓓奈莎│105年9│200萬│戶名:蓓奈│龔素珍於105│││爾公司│月7日將│元│莎爾生技有│年9月7日自│││;登記│200萬元存││限公司籌備│其名下合庫銀行│││負責人│入蓓奈莎爾││處柯書偉;│南京東路分行帳│││柯書偉│公司籌備處││帳戶:山│號││││帳戶;105││銀行基隆路│0000000000000││││年9月7││分行,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日出具「資││:│450萬元,當(││││本額查核報││0000000000│7)日將200萬││││告書」;││號│元存入左列蓓奈││││105年9│││莎爾公司籌備處││││月8日將│││帳戶,龔素珍再││││驗資款全數│││於105年9月││││以現金提出│││8日自左列蓓奈││││;105年9│││莎爾公司籌備處││││月10日向│││帳戶提領現金││││主管機關申│││200萬元。││││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9│├───┼───┼─────┼───┼─────┼───────┤│15│凈光公│106年2│100萬│戶名:凈光│龔素珍於106│││司;登│月15日將│元(其│科技國際事│年2月15日│││記負責│60萬元存│中60│業有限公司│自其名下合庫銀│││人林嫦│入凈光公司│萬元來│籌備處林嫦│行南京東路分行│││華│籌備處帳戶│自龔素│華;帳戶:│帳號││││;106年2│珍)│山銀行營│0000000000000││││月15日出││業部,帳號│號帳戶提領現金││││具「資本額││:│100萬元,當(││││查核報告書││0000000000│15)日將60萬││││」;106年││號│元存入左列凈光││││2月17日│││公司籌備處帳戶││││向主管機關│││,龔素珍再於││││申請設立登│││106年2月18││││記並經核准│││日自左列凈光公││││;106年2│││司籌備處帳戶提││││月18日將│││領現金60萬元││││借用之驗資│││,並於同(18)日││││款60萬元│││全數存入其名下││││全數以現金│││中國信託銀行南││││提出。│││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6│宸家公│106年4│100萬│戶名:宸家│龔素珍於106│││司;登│月17日電│元│科技工程有│年4月17日│││記負責│匯100萬││限公司籌備│電匯100萬元│││人汪瑞│元至宸家公││處汪瑞平;│至左列宸家公司│││平│司籌備處帳││帳戶:山│籌備處帳戶,龔││││戶;106年││銀行樹林分│素珍再於106││││4月17日││行,帳號:│年4月18日││││出具「資本││0000000000│自左列宸家公司││││額查核報告││號│匯出100萬元││││書」;106│││至其本人名下││││年4月18│││山銀行中山分行││││日將借用之│││帳號││││驗資款100│││0000000000000││││萬元全數匯│││號帳戶。││││出;106年│││││││4月2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1││││││││││││││││││││││││││││││││││││├───┼───┼─────┼───┼─────┼───────┤│17│信太公│106年6│495萬│戶名:信太│龔素珍於106│││司;登│月22日電│元(增│科技有限公│年6月22日│││記負責│匯495萬│資後資│司;帳戶:│電匯495萬元│││人廖本│元至信太公│本額達│山銀行泰│至左列信太公司│││信│司帳戶;│500萬│山分行,帳│帳戶,龔素珍再││││106年6│元)│號:│於106年6月││││月22日出││0000000000│23日自左列信││││具「資本額││號│太公司帳戶匯出││││查核報告書│││495萬元至其本││││」;106年│││人名下山銀行││││6月23日│││中山分行帳號││││將借用之驗│││0000000000000││││資款495│││號帳戶。││││萬元全數匯│││││││出;106年│││││││7月6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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