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鄭榮平 相對人 蔡佩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吳士俊 與設定義務人 吳林秀堂 於民國72年5月28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吳士俊向聲請人(原權利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之信用部,因金融機構合併,本件抵押權於98年3月13日變更登記權利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72年5月18日起至87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渠等又於82年6月28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吳士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士俊邀同義務人吳林秀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91萬元,借款期間為83年1月28日起至86年1月28日止,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士俊於87年6月1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本院91年1月24日(九十一)屏院 正民忠 (繼查)字第二十號函附卷可稽,是債務人 黃秋清 、 吳志賢 、 吳瓊芳 及 吳錦龍 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吳士俊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前揭欠款部分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為本院八十五年度促字第九九一二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未獲清償,有本院屏院 高民執辛 字第九三執一二九八三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10月6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佩燁,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2,538,204元及自9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院屏院高民執辛字第九三執一二九八三號債權憑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1年1月24日(九十一)屏院正民忠(繼查)字第二十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佩燁、債務人黃秋清、吳志賢、吳瓊芳及吳錦龍,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蔡佩燁於10
9年9月1日具狀表示,經其於108年3月6日與聲請人(華南銀行內埔分行)查詢,尚欠金額為1,586,071元,與聲請人陳報之金額有所出入。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竹田鄉│新勢││1292││0│2│72.0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龍南路35之1號│新勢段1292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3.04、二層69.84、││全部│││││││加強磚造、│騎樓12.00,總面積134.88│││││││││二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