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七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6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國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以通常程序審理,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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