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克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真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