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丙○○○
樓丁○○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8
戊○○○住台北市○○○路○段○○○巷○○號6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0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庭事庭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案列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0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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