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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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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