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92號聲請人 詹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