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郭泰福 被告 王寶琦
王寶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郭泰福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12號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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