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俊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156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侵占案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56號審理中,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76號審理,聲請人想儘速結束司法程序,減少開庭次數,爰聲請上開案件合併審判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7條第3款之情形,不在此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然核諸上開條文之文義,僅限於「相牽連案件」繫屬於同級或不同級之「數不同法院」時,始有適用,尚不及於繫屬於同一法院內之相牽連案件。
三、經查,聲請人因前開侵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572號、第7118號提起公訴而均繫屬於本院,並分由本院刑事庭各以108年度易字第1156號(忠股)、108年度訴字第776號(超股)審理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然上開二案雖為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惟核為繫屬於同一法院內之數相牽連案件,依前揭說明,要非上開刑事訴訟法第6條適用之對象,故被告聲請合併審判,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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