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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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獻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獻業於民國107年5月2日死亡,經員警同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其住處扣得已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或被告並不成立犯罪時,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指情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勘察報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而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2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經鑑定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因與所沾留之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殘渣,則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