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 何白齡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瑞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及被告張淑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林亞嬌 、 何焯明 之除戶謄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予補繳。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