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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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張明珠 被告 謝春光
謝木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0元=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