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470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建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