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卓士弘
被   告  李小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434元,及其中新台幣25,348元自民國
9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0月31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使用,約定被告可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逾期不履行時,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19.7%計算利息,及依約定條
款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於使用信用卡後,至95年10月27日止,尚
積欠本金25,348元及利息86元合計25,434元未為清償等情,業據
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債權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之利息太高,應予減免等語。惟本件原告
請求按週年利率19.7%計算利息,既為兩造之約定,且未逾民法
第205條所定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週年20%之限制,則被告所辯,即
難憑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434元,及其中25,348元自95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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