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鍾桂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孟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明
黃龍徵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淑明
邱博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