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42號
原 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黃惠宗
被 告 群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