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邱漢仁 債務人詹 沛琪
王財壽
一、債務人 詹沛琪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王財壽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財壽、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65%│││115731│沛琪│2月6日起│││││4元│││││├──┼───┼─────┼──────┼──────┼───────┤│002│新臺幣│王財壽、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119303│沛琪│2月6日起│││││3元│││││└──┴───┴─────┴──────┴──────┴───────┘┌──────────────────────────────────┐│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財壽、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731│沛琪│2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財壽、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303│沛琪│2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