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14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零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現
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