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錦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