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四月八日延長羈押,而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