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0號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許進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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