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相對人 莊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仲輝於民國102年9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70萬元、②95萬元,借款期間①自102年9月16日起
109年9月16日至止、②自102年9月18日起至109年9月1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自105年9月1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71,87
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收息記錄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莊仲輝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萬年││887│建│0│4│00.00│10000分│││││││││││││之228││├──┼───┼────┼──┼──┼───┼─┼──┼──┼────┼────┼─────┤│002│屏東縣│屏東市│萬年││888│建│0│4│03.00│10000分│││││││││││││之228││└──┴───┴────┴──┴──┴───┴─┴──┴──┴────┴────┴─────┘┌───────────────────────────────────────────────────────────┐│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9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619│清寧街124號│屏東市○○段88│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21.90、第二層20.││全部│共有部分:萬年段│││││8地號│、八層樓房│90、第三層36.95、騎樓1│││4658建號、權利範│││││││5.05,總面積94.80│││圍10000分之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