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福全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保證人陳 黃進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910元,總清償金額425,52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29.66%,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更4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查本件債務人自陳現受僱於從事紗窗維修工作之胞弟 陳福安 ,協助其修理紗窗紗門,日薪為1,000元,平均每月工作16-17日,每月收入約16,000至17,000元,有陳福安出具之工作證明、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自陳其每月所得約16,000元至17,000元,應可採信,爰以16,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之所得。次查債務人陳稱目前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11,448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自可採計。
四、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44,985元,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增加2,014元,而為5,910元。
參照上開規定,以該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296,985元【計算式:144985+(1600
0×72)=1,296,985】,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824,256元【計算式:11448×72=824256】,所剩472,72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472729】,僅須其中10分之9即425,456元【計算式:472729×9/10=425456】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425,520元,已多出64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此外,債務人已徵得其母 陳黃進美 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陳黃進美現每月領有7,000元之老農津貼,且其女 陳淑芳陳淑絹陳淑蕙 及么子陳福安等人不定期會給予生活費,且名下有土地2筆及房屋1棟,另外其每年有近13,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倘以週年利率2%計算,其存款數額約有60餘萬元,有屏東縣里港鄉農會之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以保證人所得財產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六、據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並已徵得陳黃進美擔任保證人,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則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91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9.66%││5.債務總金額:1,434,620元。││6.清償總金額:425,520元。││7.保證人:陳黃進美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每│6年清償總額│││││期清償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98,559│1,642│118,224│││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2,938│259│18,648│││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2,000│173│12,456│││有限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11,797│872│62,784│││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204│829│59,688│││股份有限公司││││├──┼────────┼──────┼──────┼──────┤│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518,122│2,135│153,720│││公司││││├──┼────────┼──────┼──────┼──────┤│││││││總計││1,434,620│5,910│4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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