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青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壹萬零玖佰伍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再此限: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45,365元,嗣後減縮其聲明為新台幣1,449,765元,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曾於民國94年11月間委託其公司員工即美國人 約翰
甲00000000)向美國境內音響設備商(ArchitecturalEle-ctronics,Inc.)購買如附表所示音響設備(以下簡稱系爭音響設備),合計支付美金16,409.25元後,委由被告青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臺灣報關及運送至原告位於彰化縣○○鎮○○街○○巷○號住處。
㈡原告已支付被告報關及運費合計新台幣33,365元,詎被告未
經原告同意,自行委由訴外人輝鴻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鴻公司)報關後,再由輝鴻公司委由訴外人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達公司)運送系爭音響設備至原告住處。嗣因被告擅自委由加達公司運送,致系爭音響設備遭竊喪失。幾經與被告協商,皆以向加達公司請求賠償未果為由,而拖延賠償。最後經原告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賠償時,始經告知僅願賠償新台幣30萬元,但此金額遠比原告購買價額更低,原告不可能同意。
㈡被告就其債務履行輔助人加達公司致運送物喪失,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依交付時臺灣地區之市價,雖高於原購買價格,然此乃原告可預期之利益,此由訴外人卡門音響有限公司及天竺國音響精品館所出具之報價表,即可換算本件損害額,茲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音響設備1組為新台幣131,200元。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音響設備1組為新台幣122,000元,4組合計新台幣488,000元。
⒊如附表編號3所示音響設備1組為新台幣121,000元,2組合
計新台幣242,000元⒋如附表編號4所示音響設備1組為新台幣193,600元,2組合
計新台幣387,200元。此組音響設備雖無價格表可參,惟經詢價,及依本件其他同類產品之美國價格與在臺灣售價之比例計算,臺灣售價約為美國價格之4.4倍,故此價格應屬相當。
⒌如附表編號5所示音響設備1組為新台幣168,000元。⒍原告委託運送系爭音響設備在臺灣之市價合計新台幣1,416,
400元,加上報關與運費新台幣33,365元,原告損害額合計為新台幣1,449,765元。
㈢被告否認與原告間存有承攬運送契約關係,全然不實,茲分述如下:
⒈原告與輝鴻公司、加達公司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其契
約關係乃存於兩造之間,此由原告所持有被告傳真之進口報單,其上緣列印GREENMASTER(即被告公司英文名稱)及被告公司傳真之電話號碼與時間,即可明瞭。又關於輝鴻公司及加達公司之相關資料皆在被告公司,原告係事後經被告轉告,始得知被告委由加達公司運送,且加達公司人員係將系爭音響設備以貨車運經彰化縣埔心鄉境內後,未經入庫,竟將貨車停放於路邊而遭竊。
⒉倘被告不知前開契約關係存在,為何於運送物失竊後,傳真
內容載明被告為請求人之貨物賠償請求書予加達公司?此已彰顯被告係受原告委託運送之人。又原告委託被告運送之運費、報關及送貨等費用,係匯入被告開立之日盛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內。再者,原告前曾於94年7月間委託被告空運音響至原告住處,此由被告出具之運送費用等明細表,詳細載明空運費、卡車費等內容,可知卡車費係指陸運費用而言。另外,被告於該次運送,係找 逢順 報關。顯見被告受原告委託後,自行另覓其他公司報關及運送之習慣,惟此乃被告履行契約之方式,實與原告無關。
⒊被告要求原告直接向輝鴻公司及加達公司求償,惟因原告與
該等公司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故承諾被告開庭提出資料,並供明一切事實後,再行追加加達公司為被告,豈料被告竟空言否認有與原告有前開契約關係存在。
㈣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承攬運送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49,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辯稱:㈠系爭音響設備係由約翰向美國音響設備商購買,並委由被告
運送至中正機場,兩造間並無任何運送契約存在,是原告自不得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㈡縱認原告確曾委託被告運送系爭音響設備,惟運送之目的地
為中正機場,是以被告應負責任僅止於中正機場。嗣後原告再委由輝鴻公司報關,輝鴻公司另委託加達公司運送系爭音響設備至原告住處。則本件陸上運送契約僅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輝鴻公司、加達公司之間。原告請求被告負陸上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顯屬無據。
㈢被告並未委託加達公司將系爭音響設備由中正機場運往原告
住處,系爭音響設備係由輝鴻公司委由加達公司運送,此由加達公司簽發之託運契約即可明瞭。
㈣關於系爭音響設備價值如何計算乙節,倘依交付時目的地之
價值計算,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然單一進口商出示之售價,除含進口成本外,尚包括進口商之管銷費用、利潤,是音韻音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音韻公司)函覆關於如附表編號
2、3、5所示音響設備之市價,應不能作為交付時之目的地價值。且其餘音響設備之目的地價值,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請求即失所據。蓋單一銷售商出示之報價單,不足以證明系爭音響設備實際交付時之目的地價值,則原告亦不能單憑天竺國音響精品館之報價單,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基礎。再者,依民法第638條之立法意旨,應為填補託運人所受損害,並限縮運送人之責任,倘原告得依單一代理商之報價或單一銷售商之報價,要求被告賠償,則原告反而受有不當利得,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有違。故系爭音響設備在目的地並非廣為流通之商品,其價值難以估算,故應以生產地之價格作為目的地之價值。
㈤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音響設備原購價格含稅後為美金16,409.25元,報關及運費合計新台幣33,365元。
㈡系爭音響設備實際由輝鴻公司負責報關,另由加達公司負責運送。
㈢系爭音響設備由加達公司人員於94年12月以貨車運經彰化縣埔心鄉境內後,未入庫前將貨車停於路邊而遭竊。
㈣soonestexpress,inc.係被告公司之美國之代理人。
㈤音韻公司為系爭音響設備之臺灣代理商。
五、原告主張系爭音響設備係其購買,委由被告負責報關及運送至原告住處;系爭音響設備嗣經被告之債務履行輔助人加達公司於運送途中遭竊遺失,被告應按系爭音響設備應交付時在臺灣之市價賠償原告,並賠償原告已支出之運費及報關費用等語,然此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主要爭點之所在,乃在於兩造間就系爭音響設備有何契約關係存在?被告就系爭音響設備於運送途中遭竊遺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若應負責任者,其應賠償金額若干元?
六、原告主張系爭音響設備係由其委託其公司員工即美國人約翰,向美國境內音響設備商購買,已支出買賣價金美金16,409.25元,並委由被告負責報關及運送至原告住處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發票影本、第一銀行匯款交易憑證影本、進口報單影本、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公司員工即證人約翰到庭證稱:「(系爭音響設備是)我幫原告買的,原告是我的老闆,也是我的朋友。我住在美國,從美國買比較方便。我是去波士頓接洽買音響,原告直接匯款入波士頓該公司的帳戶內。進口報單賣方國家欄位,有我的名字及住址,是被告公司(指被告公司在美國之代理人soo-nestexpress,inc.)美國蘇小姐要求記載的。這些音響設備原告總共付了16,409.25美金,這是買賣價金,不含報關費、運費。我是跟soonestexpress,inc.美國的蘇小姐、臺灣的GaryChen@gmi(指被告公司人員 陳慶洲 )聯絡。除了有e-mail聯絡外,也有以電話聯絡。報關費、運費都由原告出,運送的目的地是原告位於○○鎮○○街○○巷○號。運費部分,以我的瞭解,是整個運送過程的運費,包含
陸、空運的費用。」等語,及證人己○○到庭證稱:「(系爭音響設備價金)匯給美國賣方是我經手的。青航的鐘小姐要我將報關費、送貨費用、運費共33,365元匯給他們,我去聯邦銀行員林分行匯款到青航的日盛銀行(帳戶),其中運費是指美國到中正機場的空運費用。送貨費用是指從(中正)機場領貨出來運送到原告員林家的費用。此次是第二次交易,跟第一次交易一樣。青航公司要委託何人託運我們不過問。‧‧‧因為們公司沒有人會英文,所以由甲00000000處理。‧‧‧因為青航的GaryChen要求,所以才低報購買價格,價格傳真3份,第一次按照原價,第二次以約5折即美金8,204.61元,第三次再以第二次的(價格)約5折即美金4,
782.15元,是節稅考量。(系爭音響)一共花美金16,409.25元(購買),另加美金40元的匯款費用。匯款(指買賣價金)是原告跟我講的。跟出口商談的是甲00000000,我從來沒有出面、打電話或e-mail給出口商。」等語相符,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實在。
七、按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貨物交予他方,他方允為統籌安排該貨物由收受地至目的地之契約,謂之承攬運送契約。經查:依前開證人約翰及己○○等2人之證詞可知,兩造約定被告為原告統籌安排系爭音響設備由美國運抵原告住處,核屬前開承攬運送契約無訛。此由卷附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影本顯示,原告係將運費(指空運費用)、報關(由輝鴻公司負責)及送貨(指陸運費用,由加達公司負責)等費用合計新台幣33,365元匯入被告公司所開設之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即可明瞭。至於被告辯稱報關及送貨費用係代收代付性質,核與前開事證不符,顯屬事後推卸之詞,不足採信。準此,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音響設備之承攬運送人,輝鴻公司及加達公司僅為被告之債務履行輔助人等情,堪予採認。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661條、第665條、第638條第1項、第22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音響設備於94年12月間由被告之履行輔助人加達公司於運送途中遭竊遺失,已如前述。又查:系爭音響設備於94月12月間在臺灣之市價詳如附表所示,此情業經本院向系爭音響設備在臺灣之代理商音韻公司查詢無訛,亦有音韻公司95年4月28日回覆函、95年10月5日回覆函暨所附參考售價資料附卷可參。從而,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已支出運費、報關費及送貨費合計新台幣33,365元,及系爭音響設備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新台幣1,199,500元,洵屬有據。
九、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承攬運送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1,232,865元(計算式:33,365+1,199,500=1,232,865),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附表│├──┬──────────────┬────────┬───────┬───────┬────────┤│編號│音響設備名稱│購買價格(複價)│購買數量(組)│音韻公司查報在│原告索賠價格(單││││││臺灣市價(單價│價、複價,新台幣││││││、複價,新台幣│)││││││)││├──┼──────────────┼────────┼───────┼───────┼────────┤│1│RevelC52speaker-black│1,986.04美元│1│82,500元│131,200元│├──┼──────────────┼────────┼───────┼───────┼────────┤│2│RevelS30speaker-black│3,466.96美元│4│98,000元、│122,00元、││││││392,000元│488,000元│├──┼──────────────┼────────┼───────┼───────┼────────┤│3│RevelM22speaker-black│1,661.15美元│2│97,000元、│121,000元、││││││194,000元│242,000元│├──┼──────────────┼────────┼───────┼───────┼────────┤│4│PSAudioP1000PowerPlant-│5,949.72美元│2│198,000元、│193,600元、│││silver│││396,000元│387,200元│├──┼──────────────┼────────┼───────┼───────┼────────┤│5│RevelB15asubwoofer-black│2,563.98美元│1│135,000元│168,000元│├──┼──────────────┼────────┼───────┼───────┼────────┤│合計│-----│未稅15,627.85美│10│1,199,500元│1,416,400元││││元(含稅後為16,4│││││││09.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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